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破解“工厂开窗关窗”标准不一难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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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来源:司法部 发布时间:2026年04月27日 | |||
| 摘要:
为巩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,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,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,近日,司法部会同生态环境部、应急管理部出台《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“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”执法标准的意见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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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巩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,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,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,近日,司法部会同生态环境部、应急管理部出台《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“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”执法标准的意见》,直面企业反映强烈的“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”痛点问题,指导基层精准化、规范化适用执法标准,推动执法监管既严守安全和生态底线,又坚决杜绝“一刀切”机械执法,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 》》》详情如下: 司法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“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”执法标准的意见 (司办通〔2026〕26号)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司法厅(局)、生态环境厅(局)、应急管理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、生态环境局、应急管理局: 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必须坚持严的标准和要求。近年来,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健全,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、应急管理部门坚持依法履职,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。同时,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,有企业反映,一些基层生态环境部门、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入企执法监管中,对“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”要求不一致。为此,司法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应急管理部共同调查研究,形成如下意见。 一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定监管要求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,对于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场所,采取封闭或者密闭措施及污染物收集处理的同时,要按规定设立排气筒、通风口;无法封闭或者密闭的,可以采取清洁原料、废气局部收集处理等措施,执法人员不得简单要求企业“关窗”。从安全生产角度,对于封闭或者密闭的作业场所,当排放的危险物质超出安全阈值时,要采取风机联锁等通风措施,执法人员不得简单要求企业“开窗”。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、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不同行业领域企业的特点,进一步明晰执法标准的具体含义,加强执法人员培训,指导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执法要求,避免机械执法。 二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。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、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,共同制定检查计划,开展联合执法。要加强协同治理,对监管要求不一致的,及时会商解决。 三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。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、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生产经营与安全生产、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,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,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,规范安装和使用相关设施,兼顾环保和安全要求,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。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,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,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。 司法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6年4月7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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